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
(2016年4月7日中國氣象局第31號令公布 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據2020年11月29日《中國氣象局關于修改<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根據2022年8月15日《中國氣象局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部門規(guī)章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規(guī)范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行為,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和公共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申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實施對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監(jiān)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是指對接閃器、引下線、接地裝置、電涌保護器及其連接導體等構成的,用以防御雷電災害的設施或者系統(tǒng)進行檢測的活動。
第三條??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全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管理和認定工作。
第四條??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等級分為甲、乙兩級。
甲級資質單位可以從事《建筑物防雷設計規(guī)范》規(guī)定的第一類、第二類、第三類建(構)筑物的雷電防護裝置的檢測。
乙級資質單位可以從事《建筑物防雷設計規(guī)范》規(guī)定的第三類建(構)筑物的雷電防護裝置的檢測。
第五條??《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證》分正本和副本,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統(tǒng)一印制。資質證有效期為五年。
第六條?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認定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便民、高效、信賴保護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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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資質申請條件
第七條??申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獨立法人資格;
(二)具有滿足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業(yè)務需要的經營場所;
(三)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工作的人員應當具備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能力;在具備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能力的人員中,應當有一定數量的與防雷、建筑、電子、電氣、氣象、通信、電力、計算機相關專業(yè)的高、中級專業(yè)技術人員,并在其從業(yè)單位參加社會保險;
(四)具有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質量管理體系,并有健全的技術、檔案和安全管理制度;
(五)具有與所申請資質等級相適應的技術能力和良好信譽;
(六)用于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的專用儀器設備應當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或者校準,并在有效期內。
第八條??申請甲級資質的單位除了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備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能力的人員,其中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二名,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六名;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工作四年以上,并具備甲級資質等級要求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專業(yè)知識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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