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調查期間未經事故調查組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事故相關設備,不得隱匿、毀滅有關資料、物品,不得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xiàn)場。
第二十四條 事故調查中需要進行技術鑒定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委托相關單位進行技術鑒定,接受委托的單位應當出具技術鑒定報告,并對其結論負責。
第二十五條 事故調查組認為需要對特種設備事故進行直接經濟損失評估的,可以委托依法成立的評估機構進行。接受委托的評估機構應當出具評估報告,并對其結論負責。
第二十六條 事故調查組應當在全面審查證據的基礎上查明引發(fā)事故的原因,認定事故性質。
第二十七條 事故調查組應當根據事故的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認定事故責任。
事故調查組應當根據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行為與特種設備事故發(fā)生及其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在特種設備事故中的影響程度,認定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所負的責任。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所負的責任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和次要責任。
責任單位或者責任人員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xiàn)場,毀滅、偽造或者隱匿證據,瞞報或者謊報事故等,致使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承擔全部責任。
第二十八條 事故調查組應當向組織事故調查的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提交事故調查報告。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fā)生單位情況和發(fā)生事故設備情況;
(二)事故發(fā)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設備損壞程度和直接經濟損失;
(四)事故發(fā)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五)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七)技術鑒定報告等有關證據材料。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由事故調查組集體會審,并經事故調查組全體成員簽名。事故調查組成員有不同意見的,可以提交個人簽名的書面材料,附在事故調查報告內。
第二十九條 組織事故調查的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guī)定程序對事故調查報告以及資料進行完整性審核。必要時,可以向事故調查組提出追加調查的要求。
第三十條 特種設備事故調查應當自事故調查組成立之日起60日內結束。特殊情況下,經組織調查的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批準,事故調查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
經濟損失評估時間與技術鑒定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期限。
因無法進行事故現(xiàn)場勘察的,事故調查期限從具備現(xiàn)場勘察條件之日起計算。
第四章 事故處理
第三十一條 事故調查結束后,組織事故調查的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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