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為了避免因廢鋼鐵的使用造成放射及其他污染,避免引起爐內爆炸和沸騰現象,保障生產安全和員工的人身安全,保證入爐廢鋼鐵滿足安全質量要求,制定如下廢鋼鐵管理制度。
二、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廠內所有廢鋼鐵采購、使用管理制度。
三、職責
1、生產科負責廢鋼鐵采購的登記檢查。
2、生產科熔煉班組負責廢鋼鐵分揀的安全管理。
3、安環(huán)科負責安全綜合監(jiān)督管理。
四、內容
(一)廢鋼鐵采購:
1、采購部所采購的廢鋼鐵應滿足GB4223《廢鋼鐵》要求,每批進行抽檢,并進行分類存放;
2 、對于單件表面有銹蝕的廢鋼鐵,其每面附著的鐵銹厚度不大于單件厚度的10%。
3 、廢鋼鐵內不應混有鐵合金、有害物;非合金廢鋼、低合金廢鋼不應混有合金廢鋼和廢鐵;合金廢鋼內不應混有非合金廢鋼、低合金廢鋼和廢鐵。廢鐵內不應混有廢鋼。
4 、廢鋼鐵表面和器件、打包件內部不應存在泥塊、水泥、粘砂、油污以及琺瑯等。
5、不得采購廢舊武器, 廢鋼鐵中禁止混有炸彈炮彈等爆炸性武器彈藥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禁止混有兩端封閉的管狀物、封閉器皿等物品。禁止混有橡膠和塑料制品。
6、 廢鋼鐵中不應有成套的機器設備及結構件(如有,則必須拆解且壓碎或壓扁成不可復原狀)。各利,形狀的容器(罐筒等)應全部從軸向割開。機械部件容器(發(fā)動機、齒輪箱等)應清除易燃晶和潤滑劑的殘余物。
7、 廢鋼鐵中禁止混有其浸出液中有害物質濃度超過GB 5085.3中鑒別標準值的有害廢物。
8、 廢鋼鐵中禁止混有其浸出液中超過GB 5085.1中鑒別標準值即pH值不小于12.5或不大于2.0的夾雜物。
9、 廢鋼鐵中禁止混有多氯聯(lián)苯含量超過GBl3015控制標準值的有害物。
10、鋼鐵中曾經盛裝液體和半固體化學物質的容器、管道及其碎片,必須清洗干凈。進口廢鋼鐵必須向檢驗機構申報容器、管道及其碎片曾經盛裝或輸送過的化學物質的主要成分。
11 、廢鋼鐵中不應混有下列有害物:a、醫(yī)藥廢物、廢藥品、醫(yī)療臨床廢物;b、農藥和除草劑廢物、含木材防腐劑廢物;c、廢乳化劑、有機溶劑廢物;d、精(蒸)餾殘渣、焚燒處置殘渣;e、感光材料廢物;f、鈹、六價鉻、砷、硒、鎘、銻、碲、汞、鉈、鉛及其化合物的廢物,含氟、氰、酚化合物的廢物;g、石棉廢物;h、廚房廢物、衛(wèi)生間廢物等。
12、 廢鋼鐵中禁止夾雜放射性廢物,每批來料必須進行輻射檢測(人工篩選大料鋼材除外),并有檢測記錄留存,輻射劑量超過以下要求,不得使用,并立即上報主管公安、環(huán)保部門:a、廢鋼鐵的外照射貫穿輻射劑量率不能高于0.46μSv/h;b、廢鋼鐵的。表面放射性污染水平檢測值,不能超過0.04 Bq/cm2;β表面放射性污染水平檢測值,不能超過0.4 Bq/cm2;c、廢鋼鐵中放射性核素比活度禁止超過GBl6487.6的規(guī)定。
14、 廢鋼鐵各檢驗批中非金屬夾雜物(不含非金屬有害廢物)的總重量,不應超過該檢驗批重量的千分之五。
15、下廢鋼時,嚴禁靠墻堆放或堆垛過高,防止大的廢鋼砸壞墻體。
16、廢鋼鐵交貨時,每個交貨批必須附有質量證明書,進口廢鋼鐵需同時附有放射性檢驗證明書。質量證明書中應注明:供方名稱、廢鋼鐵的型號類別、每批重量,合金廢鋼還需注明鋼組以及相應的化學成分等。
(二)爐前廢鋼鐵分揀:爐前應有指定專人配料,進入中頻爐的廢鋼鐵必須經過分揀確認,有以下物品必須分開存放,經過處理合格后,方準加入電爐,杜絕因加料引起的爐內爆炸和沸騰現象:
1、各種廢鋼鐵如管狀、瓶狀時必須是開通的,不應有密封狀的。
2、表面不得有嚴重的油污、潮濕、附著的泥沙、渣子等雜質。
3、不含有不明密封容器件、子彈、炮彈、爆炸物。
4、廢鋼鐵中不得混有鍍鋅料、高碳鋼、合金鋼及鉛、錫、砷等微量元素。
5、最大尺寸不超過長1200x寬450mmx厚45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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